液化石油气储罐查验期限规定如下:
1、液化石油气储罐外部查验期限:每年至少一次;
2、内外部查验期限分为:安全状况等级为1~3级的,每隔6年至少一次;安全状况等级为3~4级的,每隔3年至少一次;
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液化石油气储罐,内外部查验期限应予恰当缩短:介质对压力容器资料腐蚀状况不明、介质对资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.25(毫米/年)以及设计者所承认的腐蚀数据严重不精确的;资料焊接性能差,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;初次查验的;使用条件差,管理水平低的;使用期超越15年,经技术鉴定,承认不能按正常查验周期使用的;查验员以为应该缩短的。
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液化石油气储罐,内外部查验期限能够恰当延伸:非金属材里层完好的,但其查验周期不该超越9年;介质对资料腐蚀速率低于0.l毫米/年的或有牢靠的耐腐蚀金属面料的压力容器,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查验,承认符合原要求的,但不该超越10年;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填充物的大型液化石油气储罐,其定期查验周期由使用单位依据设计图样和实践使用状况承认。
3、耐压实验期限:每10年至少一次。
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液化石油气储罐,内外部查验合格后须进行耐压实验: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替换主要受压元件的;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越原设计参数的;替换材里在从头面料前;停止使用两年从头复用的;新安装的或移装的液化石油气储罐;无法进行内部查验的;使用单位对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。
因状况特别不能按期进行内外查验或耐压实验的,液化石油气储罐使用单位须申明理由,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,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,由原查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,省级主管部门检查同意,发放《压力容器使用证》的劳动部门存案后,方可延伸,但一般不该超越12个月。